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修订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和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8〕10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2017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和《四川省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川办函〔2017〕85号,以下简称两个三年推进方案),各地按照两个三年推进方案,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和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加快推进四川省城镇污水和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切实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的需求,省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两个三年推进方案作了修订完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两个三年推进方案主要建设任务表、目标任务表、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目标分解表及实施项目计划表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建设规模
(一)全面提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进一步扩大生活污水、污泥处理设施、管网的新建和改建规模,加快推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按照规定排放标准提标改造,切实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加大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到2019年底,污水处理率城市达到95%,县城达到85%,建制镇达到50%以上,地级以及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除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以外的18个地级市的建制镇,在2019年年底前基本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加强修订后的两个三年推进方案与《四川省城乡市政基础设施“十三五”规划》的衔接,未纳入修订后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且尚未开工建设的建制镇,最迟于2019年启动建设,确保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成污水处理设施。
(二)扎实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加快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改变以填埋为主的处理方式,提高垃圾焚烧处理比例,加快城乡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建设,加大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和存量垃圾治理。到2019年底,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成都市达到100%,其他设市城市达到95%,县城达到85%以上,镇乡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覆盖率达到100%(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达到70%),存量垃圾治理任务基本全面完成。
二、进一步加快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建设工作
(一)加快解决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足、管网不配套的问题。推动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推动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加快老旧生活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重点推进岷江、沱江流域重点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生活污水排放标准达到《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加快解决生活垃圾收转运处设施不足、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推动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达到全覆盖,加快优化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巩固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成果,普遍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完善生活垃圾处理信息化监管体系。
三、进一步改进治理模式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建齐设施、增大能力,提升标准、全域覆盖,创新方式、破解瓶颈,强化机制、提高效能”的治理体系,全面提升污水垃圾治理水平。大力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优先支持民营资本、鼓励社会资本成立联合体参与PPP项目。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有条件的地级市要全面推广“全域统筹规划、市州统一打包、投建运营一体、收集处理一体、政府购买服务”治理模式,大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运营;其他地区可根据项目经济属性、受益范围、政府监管能力、行业管理模式、绩效考核的可行性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打包项目和覆盖范围,通过协商确定PPP模式,破解资金瓶颈。尽可能将未纳入修订后两个三年推进方案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市、县污水处理设施PPP项目包,与两个三年推进方案中的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同步实施。
四、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人民政府是全省城镇污水和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要进一步理顺城镇污水和城乡垃圾处理管理体制,落实部门目标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督,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全省城镇污水和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工作组(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统筹指导,协调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大政策支持。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各类专项资金,形成政策、资金合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城镇污水及城乡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扶持力度,建立完善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合理确定价格和收费标准、运营年限,并及时调整完善;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地区的污水垃圾处理技术和标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三)加强监管问责。要在科学规划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总体目标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类项目的工作时序、年度计划,倒排工期,适时优化,确保全面按时完成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城镇污水和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通过引入第三方监督管理等途径,提高监督治理水平;对建设严重滞后、排放不达标的,要及时关停、严格问责并责令整改。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群众举报及时查证处理,确保城镇污水和城乡垃圾处理设施有序建设、正常运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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