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空气质量考核办法 今年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7-01-22浏览量:1657次
考核对象:
各区(市)县政府
考核因子:
PM2.5、空气质量优良率
市政府将根据各区(市)县监测因子平均浓度和空气质量优良率对比年度目标值,实施财政奖惩措施。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大气办每月通报各区(市)县PM2.5浓度及排名情况。PM2.5平均浓度连续3个月不降反升的,市政府将约谈区(市)县政府负责人。
区(市)县所获奖励资金,只能用于本地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办法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镇(街道)环保机构奖励,不得挪用。
大气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确保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下达我市“十三五”空气质量控制目标任务,积极为我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提供环境支撑,市政府办公厅在借鉴天津、山东、河南等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近日印发了《成都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1月19日发布,以着力通过目标考核实施财政奖惩措施,倒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促进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办法》指出,考核对象是各区(市)县政府,考核因子为PM2.5、空气质量优良率,市政府将根据各区(市)县监测因子平均浓度和空气质量优良率对比年度目标值,实施财政奖惩措施。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关于考核目标的确定,《办法》明确,对照省政府下达我市2016—2020各年度目标值,根据各区(市)县空气质量污染水平,分不同档次确定各区(市)县各年度PM2.5年均浓度、空气质量优良率目标值。
而关于奖励和扣缴措施,《办法》规定,奖励和扣缴以“完成目标”为核心。在奖励方面,完成一项基本目标即获奖励基本资金100万元,同时给予超额部分奖励,比目标每降低1微克/立方米奖励20万元,优良天每增加1天奖励20万元。PM2.5完成奋斗目标的另行奖励200万元。奖励不设上限。
在扣缴方面,未完成一项基本目标即扣缴财政资金100万元,同时给予差额部分扣款,比目标每高出1微克/立方米扣缴20万元,优良天每减少1天扣缴20万元;其中,PM2.5年均浓度同比上年不降反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同比上年不增反降的,对反升和反降部分实行双倍扣缴。
在关于考核结算方面,市大气办将负责年度考评和奖惩资金统计,报市政府审定后,于次年3月底前由市财政局实施财政结算,兑现奖惩资金。同时,大气办还将每月通报各区(市)县PM2.5浓度及排名情况。PM2.5平均浓度连续3个月不降反升的,市政府将约谈区(市)县政府负责人。
《办法》明确在奖励资金管理方面,区(市)县所获奖励资金,只能用于本地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办法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镇(街道)环保机构奖励,不得挪用。其中,PM2.5和空气质量优良率均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区(市)县,应在奖励中列支30万元对工作成绩突出的3—5个乡镇(街道)环保机构实施奖惩。
此外,《办法》强调,PM2.5和空气质量优良率其中一项未完成年度目标的区(市)县,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约谈区(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予以督促,并暂停该地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PM2.5和空气质量优良率均未完成年度目标的区(市)县,除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外,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以此推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